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3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龙门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第7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郝新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英,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8层8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龙门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8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龙门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供的(2016)鄂0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等新证据,涉及到本案不正当竞争基本事实的认定,有可能对本案的实体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8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