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1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蓝标卫浴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长葛市和尚桥镇樊楼村。
经营者:马绍平,男,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长葛市蓝标卫浴配件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振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被告长葛市蓝标卫浴配件经营部的经营者马绍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