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31号原告:唐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启明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28号楼4单元6层57号。
经营者:孙万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宾市炬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20号。
法定代表人:任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娟,系公司员工。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启明电子产品商行、宜宾市炬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光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