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眉,女,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XEWEWOF,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先成,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赵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