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408号 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
法定代表人:任武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慧娟,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
2019年11月1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于山西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张佳,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
2019年11月1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哺乳期,现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付露,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
2019年11月1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已刑满释放。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义、李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琼樱,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居民。
2019年11月1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已刑满释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梓乐,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娟、张佳、付露、黄琼樱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四被告王慧娟、张佳、付露、黄琼樱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