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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鸭股份公司与嘉兴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1985号
案件名称鸭鸭股份公司与嘉兴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鸭鸭股份公司;嘉兴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1985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05772027A。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美因茨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28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64183221J。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诉被告嘉兴美因茨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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