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高新区经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宫兆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上诉人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129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6日,上诉人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