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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宽城区卓越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71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宽城区卓越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宽城区卓越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明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卓越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层1039号商铺。

经营者:张衡。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宽城区卓越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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