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02民初2181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喜多多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学院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崔璀。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喜多多婚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