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51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阿波伦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温浩溟,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广东阿波特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层之1。
法定代表人:温浩溟,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贤,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阿波伦照明门市部、广东阿波特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月*6日立案,原告樊志刚于20**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