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初3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莫圣钧,女,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莫圣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