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023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71938653。
法定代表人:沈强。
被执行人:义乌市潘诺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MA2AAPND5。
经营者:潘风亮。
被执行人:潘风亮,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潘诺电子商务商行、潘风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8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