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10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钢,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翠云,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顺道。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畅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