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株)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区元朗日用品店,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70号。
经营者:问耀文,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雨,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荆州区元朗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