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展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297。
法定代表人:俞小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创展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百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权擅自主张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主张本案由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不利于查清事实和查明证据。
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不属于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创展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诉讼标的额为500万以下,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6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庄 书记员王梦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