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224号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75854351F。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云,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蓝天化玻有限责任公司蓝天大药房,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天宁置业自由度001幢五单元(05)104、105、106号。
负责人:张文丽。
被告:日照蓝天化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西苑1幢2单元103、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丙华,董事长。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蓝天化玻有限责任公司蓝天大药房、日照市蓝天化玻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