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国祥,男,1985年1月1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世霖,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敏、检察官助理周含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祥及本院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罗世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国祥与张某(另处,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注册了“江北区某甲汽车配件经营部”在重庆销售汽车配件。
2017年因为销售品牌汽车配件利润低,二人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韩国祥主要负责汽配店的日常经营接单、送货等,张某主要负责照看门市。
2019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国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乙汽配城内一大众4S店附近准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车上发现假冒注册大众、福特商标的汽车配件155件。
随后,韩国祥带领民警至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两个门市和仓库,民警当着韩国祥和张某的面提取到假冒注册大众、福特、路虎、宝马、丰田等商标的汽车配件8311件。
经认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1237168.01元。
被告人韩国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国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口信息、市场商铺租赁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承诺书、总委托书、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书、价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张某、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国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37168.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韩国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国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韩国祥辩护人提出韩国祥系初犯、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国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