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644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世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西浔村南区5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世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