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78号原告:宁左国,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惠州市礼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信城市时代1单元12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宁左国与被告惠州市礼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左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左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