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3971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6月16日,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