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151号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森海重汽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华美汽配城G-38号。
经营者:靖宪勇。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森海重汽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2020年6月1日,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