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5261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美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美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6月28日,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