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495号陈洪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知刑初3号刑事判决,受理执行陈洪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万元。
被执行人陈洪伟主动交付罚金4万元,该案执行款已上缴国库,全案执行完毕。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495号执行案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495号陈洪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知刑初3号刑事判决,受理执行陈洪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万元。
被执行人陈洪伟主动交付罚金4万元,该案执行款已上缴国库,全案执行完毕。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495号执行案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