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36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摩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爱华,总经理。
被告:上海协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肖进华,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协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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