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9执214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梅梅便利超市: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梅梅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梅梅便利超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益阳市赫山区梅梅便利超市的经营者丁雪梅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丁雪梅于2020年6月30日自动履行,执行金额8467元(含50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2019)湘09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