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6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笑笑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坞城南路188号大运金丰物流建材城一层南区15,16号。
经营者:杨学勤。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笑笑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