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7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茗品醇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观澜大道111号富嘉大厦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U。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茗品醇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