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嘉宙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杨金龙。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嘉宙超市,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经营者:太贞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嘉宙超市、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