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2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京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栗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Q5LD3F。
法定代表人:周昭。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京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