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5254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秀云,女,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苏州。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秀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