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47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同乐鑫辉仟惠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乐其路2号105,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江锋,男,1973年10月10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同乐鑫辉仟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