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章,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住青岛市城阳区。
2019年3月12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权国松,男,朝鲜族,1983年12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初中肄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住青岛市城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天龙,男,朝鲜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青岛市城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晓艳,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崔天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三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周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章及其辩护人丁志强,被告人权国松及其辩护人崔焕勤,被告人崔天龙及其辩护人孙晓艳到庭参加诉讼。
其间,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成章伙同权国松在城阳区皂户村都市118酒店二楼一处办公地点内经营淘宝店铺“青年佐罗代购店”,预先购买TORYBURCH品牌仿品箱包,在该店铺按正品售卖,销售金额91866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TORYBURCH品牌箱包为假冒产品。
被告人崔天龙受雇为该淘宝店的客服,自2019年11月份起在明知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合伙销售的TORYBURCH品牌箱包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继续参与销售,参与销售金额76809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成章、崔天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日被告人权国松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崔天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成章是主犯,有坦白、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权国松是主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天龙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崔天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成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成章自愿认罪认罚,无严重暴力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协助公安机关让权国松到案,构成立功等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权国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权国松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等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崔天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天龙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主要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成章伙同权国松在城阳区皂户村都市118酒店二楼一处办公地点内经营淘宝店铺“青年佐罗代购店”,预先购买TORYBURCH品牌仿品箱包,在该店铺按正品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1866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TORYBURCH品牌箱包为假冒产品。
被告人崔天龙受雇为该淘宝店的客服,自2019年11月份起在明知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合伙销售的TORYBURCH品牌箱包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继续参与销售,参与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6809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成章被抓获后,该配合公安机关联系权国松到现场,被告人权国松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
同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崔天龙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及刘某处扣押手机4部,从都市118酒店二楼扣押TORYBURCH品牌正方形女士手提包7个、长方形女士手提包7个、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中通快递单2个、银行存款日记账1本以及多种女士手提包、背包、衣服等一宗。
被告人李成章已经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权国松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崔天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成章因犯前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因判处缓刑被释放,共羁押7个月零1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成章被抓获后,交代公司合伙人有权国松,民警让其电话通知权国松到场,李成章配合公安机关联系权国松,被告人权国松接到电话后知道警察在公司,主动到公司配合调查。
同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崔天龙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的经过。
(2)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成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缴纳),该于201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释放。
(3)快递发货信息单,证实发件人刘玉(电话156××××2933)使用中通快递发货情况。
(4)银行存款日记账,证实2019年8月以来淘宝店的收入、支出、崔天龙工资等账目情况。
(5)鉴定证明,证实商标权利人对从都市118酒店二楼查扣的标有“TORYBURCH”品牌的女士手提包鉴定意见是均属假冒产品。
(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青年佐罗代购店”的注册信息及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交易记录、账户明细、转账明细。
(7)商标注册证,证实“TORYBURCH”是注册商标及商标注册人情况。
(8)电话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李成章前科情况、权国松、崔天龙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2、搜查、勘验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崔天龙人身时查扣苹果手机1部,搜查权国松人身时查扣苹果手机1部,搜查李成章人身时查扣苹果手机1部,搜查刘某人身时查扣苹果手机1部;
对都市118酒店二楼进行搜查,查扣TORYBURCH品牌正方形女士手提包7个、长方形女士手提包7个;
对李成章租用都市118酒店二楼厂房进行搜查,查扣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中通快递单2个、银行存款日记账1本以及多种女士手提包、背包、衣服等一宗。
(2)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硬盘、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介质进行勘验情况。
3、电子数据,证实2019年9月以来,“青年佐罗代购店”销售TORYBURCH品牌仿品箱包,去除刷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1866元,2019年11月份起销售金额为76809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该和对象经营的青岛瑞得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在春阳路都市118酒店隔壁二楼,地方应该属于皂户村。
公司有该、权国松、崔天龙,权国松只是租房子,他是干代购的,崔天龙跟权国松一块,平常在公司里面发快递。
该在公司里面收购衣服。
从公司样品室扣押的大量衣服是该的,箱包应该是权国松的。
权国松是2019年夏天时候租用公司场地,没有谈租金,先让他用着。
(2)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该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飞洋学院内经营中通快递棘洪滩分部,皂户村都市118酒店西侧二楼厂房内的销售皮包的公司是该的客户,他们在中通快递注册了3个账户。
2019年5月时,聂成敏打电话给该谈合作,第一次见面时,对方有聂成敏、刘某、刘某对象、一个瘦个戴眼镜男子。
这次见面主要是刘某对象跟该谈的,当时谈好了价钱,他们主要是发送衣服。
2019年7/8月份,刘某又注册了两个中通快递发货账号,刘某说以后账单就不要发给聂成敏和瘦个男子了,从这往后他们家就开始卖箱包、衣服了。
8月份以后,他们注册的三个账户总共发放了差不多114个,基本上发的是衣服、箱包。
该到他们办公室看到过一次TORYBURCH品牌箱包。
有时候该去拿货看到过德邦、顺丰也去拿货。
该去拿货时能碰到刘某和她对象,其他没太注意。
发件人一直都是“刘玉”,电话156××××2933。
该辨认并确认李成章就是刘某的对象。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成章供述,该在城阳区皂户村都市118酒店二楼租的房子,没有使用,该与权国松是朋友,后权国松过来使用,没有谈房租。
权国松在房里干网商,在淘宝上卖箱包,店铺名字是“青年佐罗”。
该去办公室好像看到权国松售卖TORYBURCH品牌箱包,该帮权国松购买过汤丽柏琦的包,买过六七个,他给该微信上发了一个二维码,让该帮他要货。
从办公室内搜查出的一本银行存款日记账(里面有淘宝店的收入、支出、崔天龙工资等账目)是该帮权国松记的。
差不多9月份开始崔天龙过来跟权国松一起在淘宝上卖东西。
该知道权国松让该联系的汤丽柏琦的包是假货,因为对方报价比较低,都是300-500元,正常的正品价格应该在1000元左右。
该有两次联系过汤丽柏琦的进货,是权国松给的二维码,该通过二维码加好友联系的。
(2)被告人权国松供述,2019年8月上旬,该之前的同事刘某跟该商量一起做网店,刘某负责货源,该负责网上销售,赚了钱平分,该同意。
该知道刘某的老公李成章在城阳区春阳路都市118二楼租了一处办公地点,该就到李成章和刘某租赁的办公地点跟李成章、刘某一起做网商。
一开始刘某到一些工厂找尾单在网上销售,卖的不怎么好。
到9月下旬时,李成章在一次闲聊时跟该说,光做尾单不赚钱,不如做TORYBURCH(汤丽柏琦,以下简称TB)的仿品,比较好卖,赚钱也多,当时该正遇到资金困难,有贷款压力,该就同意了。
该注册“青年佐罗代购店”。
当时李成章说他负责找货,该负责在淘宝上销售,收益五五分成。
商量好后,李成章开始陆续进货,李成章都是通过微信联系货源,对方用快递发过来,该看见都是从南方进过来的货。
该从淘宝上搜索一些好卖的款式,看好后把款式提供给李成章,李成章联系南方的厂家发样品。
店里还有一个员工叫崔天龙,主要负责商品打包发货和网上刷单,有时也一起看看款式和做工,李成章找来的假冒TB的样品经过该和崔天龙认可后,李成章联系厂家后续发货。
李成章找来TB仿品后,该从淘宝TB官网下载实体店商品图片,后做商品链接,在“青年佐罗代购店”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一般是600-800元之间,比真品便宜很多。
从9月下旬到12月初,共销售一百四五十单,总销售金额十三、四万,总盈利两万余元。
崔天龙只拿固定工资,每月7000元,没有提成,他受该和李成章领导,是给该俩工作。
该和崔天龙一起登陆淘宝账户重新梳理后,确认网店销售TORYBURCH品牌箱包总销售282个,其中包括关闭订单122个、刷单订单19个、未发货订单2个,这样实际销售139个。
(3)被告人崔天龙供述,2019年7、8月,该朋友权国松让该一起做电商,该同意。
后权国松带该到了春阳路都市118酒店二楼,是一个空置的房屋,有三间办公室,中间一间是老板李成章的办公室。
该到后,权国松给该引荐了李成章,说李成章给该开工资,每月工资7000元。
该那时就知道了权国松和李成章是合伙关系,还有一名中年女子叫刘某,是李成章的妻子,该四人在都市118酒店二楼开始做电商。
李成章是老板,权国松负责网上运营,该负责客服。
一开始销售的基本上都是LOVEKAT的牌子等。
9月初,李成章说现在的牌子卖的不好,让该从网上找些TORYBURCH箱包的图片,他说他找货源,等找到货源后上架销售。
后李成章相继拿来少量的货,把货的图片给该,让该根据图片上的产品找相关图片上传到店铺,由权国松在网上的店铺上架销售,店铺名称是“青年佐罗代购店”(好像是权国松注册的)。
该就从韩国的一些网店上找了一些图片上传到店铺,权国松将产品上架,把李成章给该的TORYBURCH在网上销售。
一开始卖的不好,李成章安排该刷单,增加销售数量。
李成章拿来的TORYBURCH箱包基本上卖600多元,是专柜价格的3-4折。
该是2019年11月知道李成章、权国松销售的TORYBURCH箱包是假货的,一开始该没有上网查询李成章给该的TORYBURCH专柜价格,后有客户不断质疑店铺销售的不是真品,该就查询了价格,加上该每次见到李成章拿来的货都是通过顺丰快递从广州发过来的,该就知道李成章进的TORYBURCH的货是假货,该当时有点不想干了,但因为该跟权国松关系比较好,该抹不开面子,就这样一直跟李成章和权国松一起销售TORYBURCH的假货。
该等有分工,李成章主要负责找货源,权国松负责找款式、店铺规划,该负责客服、售后、快递,快递主要是李成章收发,该只是偶尔。
快递联系人上面写的收件人都是“刘玉”、“如梦”,留的电话都是刘某的电话。
该三人共销售140多单,每单价格600-800元,平均价格650元左右,总销售金额10万余元,盈利不清楚,该没有提成。
该和权国松一起登陆淘宝账户重新梳理后,确认网店销售TORYBURCH品牌箱包总销售282个,其中包括关闭订单122个、刷单订单19个、未发货订单2个,这样实际销售139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崔天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成章、权国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崔天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成章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被告人权国松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天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成章的缓刑宣告。
二、被告人李成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成章之前被羁押7个月零1日应予折抵,即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权国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崔天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上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均已缴纳。
) 三、扣押的假冒“TORYBURCH”注册商标的女士手提包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禁止被告人李成章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注册商标相关的职业。
禁止被告人权国松、崔天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索 杰 人民陪审员 纪 琳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洪娟 书记员贾贝贝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