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044号
案件名称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044号原告: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033内第25栋513。

法定代表人:邓建明。

委托代理人:黄考文,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丹青,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129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李德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刘静霞,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晶公司)、刘静霞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考文、刘丹青,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刘静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13日,原、被告就18365213号、18365198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授权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原告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获得被告所有的第18365213号、18365198号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为保证履约,双方约定另行签署相应的合同,并由原告随即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1万元定金给被告,该定金由被告股东兼业务经理刘静霞代收,并出具了相应收据:“今收到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答案”品牌29类、30类,商标授权定金壹万元。

(每年授权费为10万元/年)”。

同时,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于2018年3月14日,正式将18365213号、18365198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授权给原告。

2018年3月14日,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不能签署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即不能履行原约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给原告。

2018年3月21日,原告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至贵院,但贵院没有支持原告继续履行的诉请。

因此,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责任在被告,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原告认为:1、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第18365213号、18365198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约定的授权费用公正合理,不存在任何合同无效事由。

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不履行授权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2、为保证以上商标权合同的顺利履行,原、被告订立了定金合同,并且原告已将定金支付给被告。

被告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翡晶公司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2、判令翡晶公司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元;

3、判令翡晶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刘静霞对诉讼请求1-3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翡晶公司、刘静霞共同辩称:2018年3月10日原告公司派人开始与我方接洽有关“答案”商标的授权问题,同年3月13日原告职员刘佳担心我不授权给他们,坚持要支付定金,我考虑到又不是独立授权,双赢的事情不会有意外,所以就收取了他们一万定金,还主动手写了一份收据给他们。

3月14日刘佳催我签合同但当天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她突然说不用签了。

3月16日我方去原告公司明确提出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如果不签合同,就把定金退还。

刘佳当时就拒绝了,说定金不用退他们有别的解决办法。

后来这两个商标分别卖给了美西西餐饮有限公司和河南答案奶茶餐饮公司,由此可看出原告是为了扰乱视听达到免费使用商标的目的,其行为违背了商业的道义。

综上,原告在诉讼期间一直招商引资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在我方提出退还定金时坚持要走法律程序,原告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该为自己的决定和行为买单,由于是原告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费是原告无中生有从一般授权主张独家授权,原告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费用。

我公司及个人在配合原告商业行为上并无过失,原告应赔偿我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9万元。

原告在诉讼中采取了商标保全行为,致使我方在美西西公司的商标转让合作中无法按正常流程交易,我方要求原告赔偿我方因违约将要支付的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第1836521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肉、鱼(非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

第1836519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糖、茶、冰茶、茶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

原告主张其与翡晶公司约定以每年10万元取得18365213号、18365198号商标的使用权,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原告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双方形成定金合同关系。

为此,原告提交了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答案”品牌29类、30类,商标授权定金壹万元。

(每年授权费为10万元/年)”。

该收据由“刘静霞”签名盖指模,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

两被告确认刘静霞代翡晶公司收取了原告的1万元定金,但两被告认为原告系与刘静霞形成定金合同关系。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收取定金后拒不签订合同及履行将涉案商标授权原告使用的义务,并擅自将涉案商标转让他人构成违约,故要求翡晶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律师费损失。

对此,原告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及网站截图、视频、《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予以证实。

两被告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视频可以看出原告在没有跟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商标谋取利益。

两被告称在签订合同后刘静霞亲自到原告公司去督促履行合同,但原告拒绝履行,因原告明确提出不签合同,故被告才将涉案商标作其他处理。

对此,两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商标权转让合同》予以证实,其中《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为翡晶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将第16985679、18365198商标转让予广州美西西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费25万元、付款方式为刘静霞账号等内容。

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商标转让合同认为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授权商标的真实意愿,而是授权给了案外人美西西公司使用。

诉讼中,原告主张刘静霞为翡晶公司的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费用,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且刘静霞并未实缴出资,故刘静霞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翡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等,自然人股东为刘静霞、李德琼。

再查,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翡晶公司的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粤0111民初3572号案件立案受理。

该案件中认定由于双方未就商标授权的权利义务基本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将第18365213号、18365198号商标授权给原告独占使用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粤73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商标信息查询、收据、付款确认函、银行支付业务回单、民事判决书、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图、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商标权转让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收据》载明,原告向刘静霞支付定金10000元,原告及两被告均确认该笔款项系刘静霞代翡晶公司收取的,故原告与翡晶公司的定金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适用定金罚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本案中,涉案收据显示,翡晶公司收取原告定金的目的,是为原告取得翡晶公司的“答案”商标授权的一种担保。

该定金合同并未对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因此该定金合同签署的目的只是为了担保原告与翡晶公司能够就相关商标授权事宜顺利的签订主合同。

现原告虽主张翡晶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他人的行为可证实翡晶公司构成违约,但结合涉案商标仍登记于翡晶公司名下,且翡晶公司提交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发生于双方签订定金合同而未能进一步订立主合同之后等事实,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而翡晶公司虽抗辩原告拒绝与之订立主合同,但其所举之证据却未能证明其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或翡晶公司所举之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未能订立主合同的责任应归责于原告或翡晶公司一方,鉴于双方未就商标授权的权利义务基本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而原告起诉要求翡晶公司继续履行将涉案商标授权原告独占使用的诉请已被驳回,双方已无继续订立主合同的可能,故翡晶公司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定金10000元。

原告主张翡晶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律师费用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刘静霞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翡晶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虽然翡晶公司经营期间,曾使用刘静霞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但据此不足以证明公司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目前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原告要求刘静霞对翡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香峰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