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295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
被告:菏泽红舞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长城路777号牡丹小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闫卫红。
被告:闫卫红,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长城路777号牡丹小学西邻。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红舞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闫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