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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河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6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101-105。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赵甫村北一号楼8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苑雄伟。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与被告三河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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