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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82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84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特别授权),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盐场中心路西侧海融广场4幢131、132、133、135室。

经营者:赵俊生。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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