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6号 原告:宁波卡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集仕芯谷1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9158262XJ。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市鄞州双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顿岙村。
法定代表人:张逸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卡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双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卡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卡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卡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