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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初88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安康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9028888F。

法定代表人:段焕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委,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南、荟阳路西金汇阳建材市场商业房C区11号(文荟社区)“惠家建陶”店铺,注册号371102600068685。

经营者:焦玉娟。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赵启委,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经营者焦玉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

2.请求判令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

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赔偿涉及范围为:针对被告在山东省地域内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要求两被告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由生产者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承担250000元赔偿责任,销售者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承担50000元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衣架、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原告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资质荣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好太太”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8月,原告委托调查人员到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所在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中路汇阳建材市场(靠近荟阳路路口)C区11号的“惠家建陶”店铺购买涉案晾衣架一套。

涉案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正面、侧面均标有“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字样,字体较大,较为醒目突出。

在外包装箱体正面左下角标注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官方客服电话“400-0531-408”,在外包装箱体侧面标有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cnshaiqing.com”,在外包装箱体顶部型号处亦贴有上述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及官方网站。

打开网站“www.cnshaiqing.com”,网站底部标注“2018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以上行为原告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攀附原告“好太太”商标的美誉,生产、销售标有“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同时利用网站进行宣传销售,严重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作为专业卫浴行业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标注有上述侵权字样的晾衣架,侵害了原告“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使用“金牌好太太”字样的产品与原告“好太太”字样在显著识别部分具有明显不同,“金牌好太太”中“金牌”二字并非对好太太的描述,而是显著识别,五个字为一个整体,与原告产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被告不存在抄袭与摹仿,两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被告名称为济南晒晴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并且在产品包装外有明确标注,购物者在购买物品时,很容易区分两者产品产地、名称的不同,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第二,假设被告使用商标构成侵权,那么原告主张损失数额也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所经营产品主要为晒晴晾衣架,金牌好太太晾衣架仅仅根据小部分客户购买需求生产,所有生产量不足10000元,所占份额非常小,在市场上并不流通。

原告主张300000元损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售卖情况,如无相应证据,则不可随意主张过高数额,参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综合考虑,原告并无理由主张过高损失赔偿,被告对原告主张如此之高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辩称:同意停止销售涉案晾衣架,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第一组证据:原告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 证据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证明原告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

第二组证据: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 证据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80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商标权属文件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5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商标权属文件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4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商标权属文件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842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第三组证据:原告商标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驰名 证据五、(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6号公证书,内容为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证核对件,其中(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年-2018年作出的决定书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多次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对其进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注: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均对上述认定予以维持);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46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47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549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431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320号、(2016)京行终1329号、(2016)京行终1330号、(2016)京行终1331号、(2016)京行终1343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一步证明原告公司及享有的“好太太”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六、(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内容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获得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2018年广东省创新型企业”“2018广东制造业100强”等多项荣誉和资质的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公司及“好太太”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被告侵权事实及合理开支情况 证据七、(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40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同时证明原告为维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购买费用的事实。

经审查,因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为第11842099号、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原告对于权利商标与涉案侵权商品比对认为:拆开购物袋,内有紫色包装箱一个,包装箱体的左上方以及中央标有“金牌好太太”字样,其中左上方的“金牌好太太”用黄色图底,颜色醒目,中央标注的“金牌”及“好太太”中间用标点符号隔开,起到标识作用的为“好太太”字样,二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好太太”排列顺序、读音完全一致,且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均为晾衣架,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此产品与原告产品由关联性。

被告对于权利商标与涉案侵权商品比对认为:根据“金牌好太太”产品外观,可见“金牌”二字较为显著,与原告“好太太”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不易产生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5日,注册资本肆亿零壹佰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

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于2000年6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2002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与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与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与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与广东好太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与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6月13日。

2014年10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11842099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于2014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衣服撑架;

毛巾架和毛巾挂环”。

2015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甬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申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均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认定原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1999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授予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称号。

1999年7月28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

2000年7月,在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学会联合举办的“2000年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活动”中,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被列为“2000年度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同行业第一品牌。

2003年3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自动晾衣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推介为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

2006年7月,广东好太太集团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09年11月,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0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2011年7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广东省企业500强”“2011年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称号。

2012年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数码遥控电动晾衣机产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2年6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12年9月12日、2015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3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多功能衣架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电动晾衣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1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作品“智能声控晾衣机”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广州赛区优秀奖。

2014年1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半自动控制式手摇晾衣架、好太太多档位控制式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2015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外飘晾衣架“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7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图形商标牌电动晾衣机“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6年1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称号,有效期一年。

2017年3月,原告被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联合会、广州市番禺区中小企业协会评为番禺区先进制造业50强企业。

2017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17年广东企业500强”“2017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7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8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18年广东企业500强”“2018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8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7年11月,原告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16年“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

2017年12月,原告的好太太超静音安全性智能晾衣机、好太太智能纠错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8年4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原告“理事单位”称号。

2018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外飘晾衣架产品为广东省(行业类)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2019年8月9日,原告的授权代理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16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吴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王守贞,来到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中路汇阳建材市场(靠近荟阳路路口)C区11号的“惠家建陶”店铺购买标有“金牌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宋宜郡焦玉娟”名片一张及《惠家建陶》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七张,公证人员对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对所购物品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王守贞保管。

后该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40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为自动晾衣架一套,其外包装箱箱体正面标有“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字样,字体较大,较为醒目突出。

在外包装箱体正面下方标注官方客服电话“400-0531-408”,在外包装箱体侧面标有“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及官方网址“www.cnshaiqing.com”,外包装箱体顶部型号处贴有“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及官方网站“www.cnshaiqing.com”。

公证书所附销货清单中显示金牌好太太晾衣架一个、280元,公证书所附名片印有“惠家建陶宋宜郡焦玉娟”字样。

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为2013年7月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晾衣架、毛巾架、置物架及配件,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家具、家居用品、窗帘、窗饰。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为2004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陶瓷制品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注册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产品其外包装箱的正面在显著位置标有“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字样,其中“好太太”三个字与原告上述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在字形、字义、字音方面均相同,区别在于字体不同;

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中在“好太太”文字前面标注的“金牌”二字本身为修饰性表述,其无显著识别性。

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该被诉侵权产品为原告生产的产品,或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购。

因此,该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该被诉侵权产品为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自动晾衣架产品中使用“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标识的行为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且该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所获收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的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0元,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3000元。

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标识的晾衣架产品;

二、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金牌好太太”“金牌?好太太”标识的晾衣架产品;

三、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四、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91元,由被告济南晒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负担249元。

若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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