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76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92140173N。
法定代表人:金学苍。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