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71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区华昌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部湖大道288号世纪万象广场1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xxxxF6P。
经营者:魏昌浩。
被告:魏昌浩,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区华昌宝岛眼镜店、魏昌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