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04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仓仑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辉煌厨具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南大街地税局隔壁,注册号341422600039018。
经营者:张娥荣,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辉煌厨具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