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30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大姐水果食杂店,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环湖路10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35RTQF1A。
经营者:王文珍,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大姐水果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