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08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J6LE8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韵佳苑安置房小区A区盛源北路871、873号。
经营者:邵晓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此款已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