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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希古顿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5民初55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希古顿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希古顿精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55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希古顿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

经营者:郑学柱。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希古顿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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