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223号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首席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杨鹤、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拓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沐。
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永拓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辽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