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03号原告:中山市比森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建业路32号A区厂房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纤诗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五社通达创意园2号楼C308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中山市比森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纤诗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热雕塑EMS纤体仪(BZ-0169)”】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山市比森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比森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比森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