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3号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Sof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301,6楼,7楼,8楼(瑞草洞,东益圣峰大厦)(英文地址:DongikseongbongB/D6F,7F,8F,301,Seocho-daero,Seocho-gu,Seou1,Korea)。
法定代表人:郭海滨,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区盆唐区大旺板桥路644号大楼49号娱美德座(英文地址: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g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644号路49,5层(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英文地址:WemadeTower,49,5F,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B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891705E。
法定代表人:易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广州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A301、B301、C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80336P。
法定代表人:郑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富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黄莺乡隆兴村五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497G5A。
法定代表人:曹易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苏州先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市富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两次公告费560.00元(260.00元+300.00元),由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00元,由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