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10号 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五金城理忠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8号五金城内149号。
经营者:林理忠。
原告黄强与被告温州五金城理忠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黄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