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46号原告: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坛厂街道关田社区小坝组。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婷,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诚诚,男,汉族,1997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诚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即2020年3月19日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