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5736号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英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婷,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丝域风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石洲中路。
法定代表人:肖珊娥。
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丝域风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